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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一、普通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普通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普通債權人是對爭議標的不享有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或者用益物權),也沒有直接財產擔保,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利的一般債權人。很顯然,普通債權人不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應當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特殊情況下應當准許普通債權人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債權人哪些情形之下可以提出撤銷之訴?

債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情形一:該債權是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如《民法典》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海商法》第22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

情形二: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本來可以對《民法典》和《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債務人的行為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的;

情形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

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除此之外的其他債權,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適格的當事人: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2、客體範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

3、起訴期間: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管轄法院: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且在提出來時也需要確定自己有合法的理由,同時也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