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實踐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
(2)第三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處分的財產擁有物上請求權;
(3)原訴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損害了其利益。
三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該訴訟。該6個月期限的規定與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是一致的。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裁判損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怎麼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到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比較瞭解案情,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同時可以充分發揮原審法院的自身糾錯功能;二是避免出現下級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上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
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即“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撤銷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對新訴的裁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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