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條件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條件是什麼?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銷權訴訟之前,應對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條件做清晰的瞭解,確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規定,然後提前準備好有關訴訟需要的所有材料,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提出第3人撤銷之訴,必然是需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條件,首先就是非因本人的原因導致沒有參加到之前的訴訟活動,其次就是必須是有證據證明法律文書當中的內容已經發生了部分或者全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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