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物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於普通的民事訴訟,其起訴條件不適用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新《民訴法解釋》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三人資格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民訴法規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不同於原告,也不同於被告,地位相當於原告,以本訴的原、被告作為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對於案件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最高院觀點認為,判定第三人的標準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是否損害到其民事權益,如果沒有損害其合法權益,則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不是由於自身過錯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對此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第三人是因為本人過錯未參加訴訟的,視為其放棄訴權的結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3、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
提起撤銷之訴的期間自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該期限為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超過六個月期間的,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提出應滿足的條件。我國制定第三人撤銷權的制度,是為了在法院對當事人雙方的判決侵犯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況下,第三人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在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撤銷權訴訟前,需要先對提出訴訟的條件有一個清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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