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發起嗎?
一、債權人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發起嗎?
不可以,普通債權人是指對爭議標的不享有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或者用益物權),也沒有直接財產擔保,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利的一般債權人。很顯然,普通債權人不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實踐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
(2)第三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處分的財產擁有物上請求權;
(3)原訴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損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該訴訟。該6個月期限的規定與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是一致的。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裁判損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
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到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比較瞭解案情,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同時可以充分發揮原審法院的自身糾錯功能;二是避免出現下級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上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
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即“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撤銷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對新訴的裁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所以在一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中,債權人他肯定是不能夠作為訴訟的主體來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因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他們是一個民事債務糾紛中的兩個主體,它們是相對的主體,所以他們要發起訴訟,就只能夠是最普通的民事訴訟,而第三人撤銷之訴,他要求的是第三人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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