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婚姻之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婚姻之訴的條件是什麼?
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二、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銷權訴訟之前,應對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條件做清晰的瞭解,確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規定,然後提前準備好有關訴訟需要的所有材料,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此時是可以聘請專業人士幫助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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