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近親屬範圍是什麼?

一、民法中的“近親屬”範圍

民事訴訟法近親屬範圍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關於監護人的規定條文中出現了:“近親屬”一詞,為了明確“近親屬”的範圍,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我國法律對親近屬範圍的最早規定。

二、近親屬的範圍影響到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的確認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於《意見》中已界定了“近親屬”的範圍,因此,這就意味着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條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意見》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範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範圍是否一致,法律沒有進一步規定。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法近親屬範圍的相關內容。因為“近親屬”的範圍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有不同的解讀,所以需要根據自己所處的實際情況,選擇相對的定義範圍。但事實有時候比較複雜,牽扯到多個法律,因為法律對近親屬範圍規定不一致或者不合理,有時候判決也不一樣。具體情況請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