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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裁定的範圍是什麼?

民事訴訟領域,針對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法院可以給出結論性判定,這就是所説的民事裁決。那麼民事訴訟法裁定的範圍是什麼?民事裁定有何法理基礎?本站小編就此彙總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民事訴訟法裁定的範圍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裁定的範圍是什麼?

1、不予受理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書有錯寫、誤算、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文字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的範圍、判決書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相符合的情況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補正。如果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的一部分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應當明確具體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內容而沒有明確,則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用裁定補正。對於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執行的情況消除後,依法具有恢復執行的條件時,應當作出執行的裁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二、民事裁決的法理基礎是什麼?

1、裁定之上訴審程序是程序公正價值準則的必然要求。

公正的程序,特別是其中的訴訟程序,具有保障實體法內容的實現、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吸收當事人的不滿情緒、促使裁判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同和支持、限制裁判者的恣意等諸多方面的功能。正因為如此,現代法治國家對於程序的公正性問題無不給予高度的重視,不僅在立法上力圖構建符合公正要求的程序制度,而且在實踐中也儘可能使司法活動體現出其公正性。

2、裁定之上訴審程序是防止權力濫用的有效機制。

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有權以裁定的方式對一些程序性事項作出判定,這是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重要表現。然而,法官所行使的這種裁定權同任何其他國家權力一樣,如果缺乏合理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則極易被法官個人所濫用,這是眾所周知的道理。另一方面,由於司法權的性質所決定,對於法官行使審判權的行為之制約和監督不應採取命令和服從的方式,而應通過審級制度的設置和當事人訴權的充分保障來實現,以保證審判獨立原則的落實。

3、判決之上訴審程序不可能對所有裁定進行附帶審查

對於裁定之上訴審程序,也許有人會認為,絕大多數是不需要單獨提出上訴的,因為當事人可通過對判決提起上訴,並在該上訴審程序中由上訴審法院對原審法院的裁定進行附帶審查,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4、裁定之上訴審程序與效率價值準則之協調性。

如前所述,民事裁定主要是針對訴訟中的程序性事項所作的結論性判定,因而在可提起上訴之裁定的範圍較大的條件下,有人可能會擔心裁定之上訴審程序與訴訟效率之價值準則相違背。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基於以下理由之考慮,筆者認為裁定之上訴審程序並不違背效率價值,而是與其具有相當程度的協調性,甚至在有些情況下反而有助於訴訟效率的提高。

綜上所述,民事裁決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法理基礎上,其可以有效防止權力濫用的情況發生。民事訴訟法裁定的範圍還是比較廣的,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對管轄權有異議等多方面。這也是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