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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借父母名義買房未過户前老人去世其他子女要求繼承法院支持嗎

原告訴稱

子女借父母名義買房未過户前老人去世其他子女要求繼承法院支持嗎

趙某文、趙某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聰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由原告趙某武與三被告共同繼承所有,其中趙某武佔該房產80%的房產份額,趙某婕佔該房產10%的房產份額,張某、趙某峯二人共同佔該房產10%的房產份額;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父親趙某聰與母親吳某麗共生育長女趙某文、次女趙某婕、長子趙某武、次子趙某良四個子女。趙某良娶妻張某,夫婦二人育一子趙某峯。2005年9月18日,母親吳某麗因病去世。2006年,父親趙某聰從其單位H公司購買了涉案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涉案房產一套,產權證於2013年下發,登記在父親趙某聰名下。

2016年3月26日,趙某良向父親趙某聰借款80000元整,有借據為證。2016年12月17日,父親趙某聰因病去世。2018年5月13日,趙某良因病去世。2020年10月26日,原告趙某文書寫聲明,放棄涉案房產的繼承權,將自己享有的對涉案房產繼承份額由大弟弟趙某武繼承所有。現,二原告為了維權,就涉案房屋繼承分割問題及父親遺留債權分割問題起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趙某婕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現經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可趙某婕口頭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成立,故趙某婕為該涉案房屋的實際產權人,不應作為趙某聰遺產進行分割。

張某、趙某峯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同意趙某婕的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趙某聰(2016年去世,無遺囑)與吳某麗(2005年去世,無遺囑)是夫妻,生育二子二女,即趙某文、趙某婕、趙某武、趙某良。趙某良(2018年去世,無遺囑)與張某系夫妻,生育一子趙某峯。2006年7月22日,趙某聰(乙方)與H公司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職工購房合同》,約定甲方將海淀區一號房屋出售給乙方。2013年7月23日,訴爭房屋辦理產權登記,登記至趙某聰名下,房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訴爭房屋交付後,趙某婕對訴爭房屋進行裝修,之後一直由趙某婕居住使用。

本案審理過程中,趙某婕起訴趙某武、趙某文、張某、趙某峯合同糾紛一案,請求法院確認趙某婕與趙某聰之間關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口頭借名買房協議有效。本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2006年7月22日趙某聰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職工購房合同》,購買海淀區一號房屋。合同簽訂後,趙某聰支付首付款及尾款前,趙某婕均向趙某聰賬户匯款略高於購房款的錢款,可以認定趙某聰支付的購房款的錢款來源為趙某婕。房屋交付後,趙某婕對房屋進行裝修、居住至今並負擔房屋費用的事實;

趙某峯、張某亦認可趙某婕系借用趙某聰的名義購買訴爭房屋;趙某聰與趙某婕系父女關係,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合同亦符合常理。結合上述事實,趙某婕主張其與趙某聰就訴爭房屋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該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應系合法有效。

判決如下:趙某婕與趙某聰之間關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的口頭借名買房協議有效。趙某武、趙某文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某文、趙某武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中,根據已生效判決的認定,涉案房屋系趙某婕借用趙某聰的名義購買,趙某婕與趙某聰之間關於涉案房屋的口頭借名買房協議有效,故趙某婕系涉案房屋的實際購買人。雖然涉案房屋現登記在趙某聰名下,但不能以此認定涉案房屋系趙某聰的遺產。故,趙某文、趙某武主張涉案房屋系趙某聰的遺產,要求對該房屋繼承分割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