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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近親屬委託是指哪些人

刑事訴訟法近親屬委託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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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司法審判制度是非常嚴格的,針對任何一項案件的審判都有着相應的流程和法律條文。刑事案件在進入到庭審階段以後,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提審,這其中刑訴法中對於近親屬委託又有着相應的約束。在下文中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近親屬委託是指哪些人?

一、刑事訴訟法近親屬委託是指哪些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刑訴中近親屬為什麼不能申請回避?

近親屬不是當事人,最後判決不會影響近親屬的權利義務,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所以沒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但是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回避,

三、刑事訴訟委託

刑事訴訟中的委託是指特定的訴訟參與人依法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職權的一種訴訟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訴案件中的申訴人都可以依法委託代理人蔘加刑事訴訟。訴訟期間,委託人要求解除代理後另行委託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案件已經合議並作出處理的,一般不宜再變更委託。

四、刑事訴訟委託手續:

1、委託律師辦案須辦理以下手續:

1)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

2)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三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託人保存

3)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

對於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指派律師承辦,但須按規定辦理委託手續。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應辦理收案登記,編號後建立卷宗。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隱瞞事實的,或者委託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師無法正常履行職務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律師由於以上事由解除委託關係,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並記錄在卷。

在上文當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訴訟法近親屬委託是指哪些人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近親屬主要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夫妻之間,父母和子女之間,這些關係都是屬於近親屬。大家一定要知道,在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針對近親屬的一些事項,在我國法規當中都有着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