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近親屬都是哪些人
1、民法中的“近親屬”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我國法律對親近屬範圍的最早規定。
2、刑事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一條實際上繼續沿用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關於近親屬的規定。
3、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行政訴訟法律中的“近親屬”範圍最大,概括吸收了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人為“近親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範圍最窄。
二、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於《意見》中已界定了“近親屬”的範圍,因此,這就意味着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由此可見,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關於近親屬的定義略有不同。其中民事訴訟法的近親屬主要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在民事訴訟中,近親屬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幫助當事人處理訴訟中的有關事務。除此之外,近親屬還有諸多權利,對近親屬的範圍進行法律上的認定,有助於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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