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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關於近親屬的範圍如何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中關於近親屬的範圍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中關於近親屬的範圍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刑事案件親屬可以出庭作證嗎

《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根據該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不屬於不能作為證人的事由。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以,以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為由否定其證言的證據能力於法無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規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採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證言。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從法條上來理解,該不利於被告人的證人證言的效力與一般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是一樣的。證人證言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所以該證人證言對被告人有利還是有害,主要還是依靠法官的判斷。這樣類型的證人證言應該區分於有親屬關係的證人所做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這樣有利的證言就要涉及到下一項所提及的補強證據規則。我國刑訴法證人證言的補強證據規則:指的是有一些證據由於證明作用比較弱,需要有其他證據來與其相互印證使用。與被告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密切關係的證人所做的有利證言、與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都屬於這樣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