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海事法院管轄範圍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海事法院管轄範圍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海事法院管轄範圍主要是:
1.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水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船舶最先到達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4.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5.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6.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7.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8.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10.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海事法院管轄。
11.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12.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13.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髮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14.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15.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我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繫的地點不在我國領域內,被選擇的我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16.當事人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7.當事人申請執行生效的海事請求權判決、裁定,及海事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關於海事請求權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海事仲裁裁決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沒有海事法院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在民事方面的訴訟中在地域的劃分上會有專門關於海事的管轄,只要是發生在海洋之上或者與海洋實務有關的糾紛都是海事法院的管理範圍,如果公民在這方面有糾紛只需要到專門的海事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判決就可以按照一般的程序進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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