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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上的近親屬範圍包括哪些?

刑訴法上的近親屬範圍包括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們提到近親屬三個字大家都知道有哪些,但是在法律規定中的範圍跟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是有區別的,三大實體法的近親屬也是不一樣的,《刑訴法》上的近親屬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刑訴法上的近親屬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行政訴訟法》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四、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台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84條第1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為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偽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偽證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為之作偽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裏麪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為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為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偽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為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為藉口拒絕作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刑訴法上的近親屬有哪些的相關資料,其實刑法上的近親屬跟民法上的近親屬除了有一些細微的差別外是沒有其他區別的,因為在有些範疇裏面對近親屬的限定是比較嚴格的,在這兒要提醒大家,一定不要弄混了。

標籤:刑訴法 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