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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是否適用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