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是否有規定
一、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是否有規定?
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沒有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樣的?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移送管轄的例外
(1)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
(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3)根據管轄權恆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因為法律上對管轄案件移送的時間沒有做出任何的規定,所以,具體需要多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對案件的移送也只能是看法官的決定了。不過,案件的管轄權在移送的過程中,原被告雙方肯定是有知情權的,如果有人對管轄權的因素存在異議的話,應該在十天之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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