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公告送達都存有哪些問題?
一、民事訴訟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該法司法解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二、民事訴訟公告送達存在的問題
1、送達功能未得到發揮,送而不達。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為規範公告送達,最高法院要求統一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但因《人民法院報》的覆蓋範圍不廣,公民也沒有看報的義務,受送達人難以看到該公告,導致受送達人出庭率極低,案件多為缺席審理,不利於保障受送達人的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反訴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2、公告內容不規範。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説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説明該判決或裁定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判決的,還應説明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但實踐中鮮有法院在公告內容中寫明上述內容,這導致受送達人即使看到了公告,也不知送達的主要內容。
3、受送達人身份不特定。公告的開頭一般就是受送達人的名字“某某某”,沒有註明個體特徵,因我國同名同姓者眾多,導致被公告人身份的不特定,被告不明確。
4、公告週期長,形成訴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告經過的期限是六十日。加上寄發公告到見報的時間以及一個月的舉證期限,案件審理期限就很長了,客觀上大大拖延了訴訟造成原告訴累,司法效率也低。
5、認定下落不明無標準。對於認定被告下落不明,有以作為户籍管理部門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該證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有以被告方近親屬出具無法聯繫的證明,雖有一定可信度,但經常出現近親屬為避開送達的法院工作人員,故意隱瞞被告下落的情況;有以法院在被告所在的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加蓋公章,也只是寥寥數語,予以形式上的確認而已。但如何認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並無具體的標準。
6、原告怠於協助送達。原告方經常不積極尋找被告的下落,認為糾紛到了法院就能解決,將送達的責任完全寄予法院。
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公告送達的相關介紹,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是一種必要手段,儘管他仍存有上述的六項不足,但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是維護司法公正的一大手段。想要提高民事訴訟公告送達的效率及準確度,這需要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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