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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是什麼

要知道,這個世界上女性總是處於弱勢地位,不論是生理上的,還是社會地位上的。

在婚姻關係中,其實也是這樣,女性也處於劣勢,比較容易受到傷害,所以在我國的《民法典》中也有對女性關懷的法律,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的規定。

(一)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規定的理解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的相關規定,在婚姻關係中,如果女性這個時候處於極度脆弱的狀態,比如説懷孕待產的時候,對於男性在婚姻中提出離婚的權利,做了一定的限制。

也就是説,在婚姻關係中女方懷孕了,或者是在生了孩子後的六個月時間裏,男方沒有很充分確切理由的,是不能夠向此時的女方提出離婚的,更遑論直接搬離家裏,想要以冷暴力的方式逼女方就範了。

後來,為了更好的保護女方在婚姻中的權益,《民法典》又增加了一條,不光是女性正常的生產受法律的保護,就算是女性因為某些原因而流產或者打胎了,在女性因為做了手術而身體虛弱的這段時間裏面,男方也不能夠因此而苛責女性,並提出離婚的要求。

當然了,在這個特殊的時期,如果是女方自己自願提出離婚的,那麼法律也尊重女方的要求會予以批准,因為在法律上,認為這個時期的女性,不是衝動的想法,而是深思熟慮之後的決定,所以在綜合考慮之後,會同意這個離婚請求,因為法律對這個時期女性提起訴訟,是不做限制的。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規定女性受到離婚限制請求保護的情形

①女性正處於懷孕待產的時期,這個時候,法律對於男性有限制要求,不允許男方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的要求。

②女性已經生產,但是還在修養身體的六個月時間裏,這個時候為了保護女性,一樣的限制男方的某些要求,不允許冷暴力逼離婚,也不能夠提出離婚要求,提了也是枉然。

③女性因為某些意外的原因,而流了產,或者是因為某些疾病又或者是查出胎兒某些遺傳缺陷,而去墮了胎的,在手術後虛弱的恢復期,男方一樣限制他,不允許去提出離婚。

(三)不適用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中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

①雖然婚姻中女方確實是懷孕了,而且也處於待產期,但是實際情況卻是這孩子並不是女方與男方所有的,而是婚外情、一夜情或者是出軌等女方的過失行為所導致的,也就是説女方在婚後與別的男人通姦懷孕了的,法律上並不會限制婚姻的男方,也就是説男方可以提出離婚。當然了,這特指婚後,如果是女方婚前的行為導致,也不能夠成為男方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的理由。

②女方有重大的過錯行為,甚至是犯罪的,比如説謀殺男方,又或者是對生下來的孩子狠心虐待的,男方可以提出離婚。

③生產之後或者還在待產的女方,突然失蹤而且完全找不到人的下落的,男方也可以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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