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問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很多普通的老百姓對於法人這個法律概念並不是特別的瞭解,相比較而言,大家可能更熟悉的是公民。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上十分重要的兩個概念,也是與法人相關的。那麼,民法總則法人問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民法總則法人解散的原因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的;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人解散説明
法人解散的,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成員為清算義務人。但是, 法人章程另有規定、法人權力機構另有決議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 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沒有規定的, 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清算期間, 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清算終結, 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法人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 清算終結時, 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 法人終止。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規定分支機構應當辦理登記的, 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 其法律後果在法人成立後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 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承擔連帶責任。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在這裏,小編給大家介紹了法人的概念,其次,小編主要介紹的是法人解散的相關事項,比如説法人進行解散,負責清算的人應當及時的進行清算,而且要履行相關的義務。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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