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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07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107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107條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條釋義】

制度目的

表見代理的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使得相對人在行為人無權代理的情形下,仍有權請求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從而善意相對人不承擔無權代理人破產或履行不能的風險,維護交易安全。權利外觀責任的一種,採取屬於積極的信賴保護方式。

因此,表見代理是權利外觀責任的一種,採取積極信賴保護方式,而非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或消極利益予以賠償的消極信賴保護方式,是因為存在代理權外觀而導致相對人合理信賴有權代理的情形中,既存的代理權外觀就必須被承認,並使得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即使法定代理人是無權代理,據此實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這兩種價值之間的合理權衡。實現同樣制度目的的還包括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

依據本條規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無權代理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根據更為細緻的分析,後者應包括代理權外觀存在、相對人善意和被代理人具有可歸責性。當然,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所包含的三個具體構成要件,目標是在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實現一種利益平衡,具有一種動態權衡的特徵。

(一)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以構成無權代理為前提,這首先要求是代理;其次要求行為人無代理權,如前文所述,包括行為人自始無代理權、享有代理權但超越代理權限以及在代理權終止後繼續做出代理行為。

(二)代理權外觀

代理權外觀,即行為人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外觀表象。包括諸多情形,例如:被代理人曾以書面、口頭、或者行為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相對人通知行為人為其代理人,實際上並未向行為人授權;被代理人允許行為人掛靠本單位經營,以本單位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印鑑,包括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單位以往的業務代理慣例活動的;被代理人對行為人有授權,但因授權不明,行為人超越權限的;被代理人對行為人的代理權所作的限制,相對人無法知道的;被代理人對行為人代理權事實上所作的限制,為相對人所不知;代理人未以與授權方式相同或更具效力的方式撤回代理權的,例如被代理人採取公告授權方式,但之後未以相同方式撤回;代理權終止後,行為人仍持有代理授權書,被代理人未收回有效授權書或宣佈其無效的;代理人對相對人進行了外部授權行為,或者對代理人進行了內部授權後對相對人特別通知,但之後對代理人進行了撤回授權導致代理權消滅,而未通知相對人等等。

首先小編需要為大家簡單的解釋一下,《民法典》中第107條的規定是針對代理行為的,主要內容就是沒有代理權或者是超越代理權限的人實施了代理行為,使得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的,那麼這個代理的行為就是有效的。

標籤:法律 民法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