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二人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侵害了他人的權益,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這種責任一般都是民事上的責任,因此我國的民法典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很多人想要知道二人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二人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釋義: 連帶責任作為一個複合詞組,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連帶”作為限制詞置於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本質特徵”來正確適用。 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後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係,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係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二、什麼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是基於合夥、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係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係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深入、系統研究連帶責任問題,目前法學界還較少有人涉獵。
三、連帶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首先給大家解釋一下什麼是民法上的連帶責任,他指的的是權利人有權利請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擔責任,因為兩個人或者是更多人的人之間的責任是連帶的。其次,小編還給大家介紹了連帶責任的一些類型,最後如果還有不懂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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