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民法總則第120條法規的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第120條法規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第120條法規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三、侵權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四、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民法典》中不同的條款涉及的內容、方面都是不一樣的,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是民事主體的財產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後,該通過怎樣的方式獲得救濟。以《民法典》中的相關條例為依據,提出的訴訟請求,民事主體一般都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標籤:民法 總則 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