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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33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133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總則133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生效後,《民法總則》相應廢止,《民法總則》第133條的規定,對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具體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則這部分的損失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根據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所造成的民事後果是法定的,即使該行為的實施監護人並沒有過錯,監護人也要承擔責任。在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會由其父母進行賠償,依據的也是這條法律的相關規定。

標籤:總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