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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31條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我們身邊肯定有很多的案件發生,往往都是由民法總則來進行解決,因為民法總則針對的一般都是我們平常生活當中的事情。就比如説監護權的問題,在民法總則31條當中就有規定,對監護權有爭議的是需要向居委會提出申請的。那麼民法總則31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31條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怎麼辦?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當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遺囑的方式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員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員以外的人擔任監護人。只要該項遺囑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指定應受到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於民法總則31條的規定內容就是以上文章的説明了,監護人的問題其實在現在的發生概率很高,因為我們國家現在的離婚家庭是非常的多的,離婚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會對監護人方面有糾紛。我們如果陷入了監護人的糾紛的話我們就一定要對這個事情有了解。

標籤:總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