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90條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第190條涵義
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法定代理權存在期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均處於其法定代理人的照管下。在受到侵害時,其可能缺乏能力、又缺乏勇氣向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兒童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即使已成年,但由於精神上存在嚴重障礙,對事物缺乏判斷能力,故法律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和社會正常秩序,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履行監護職責,代理他的民事活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人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或者人身安全可能遭到侵害時,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如果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那麼其對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是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也就是換了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已滿16週歲甚至18週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民事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區別
《民法典》第十二條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承擔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由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由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民法典》第190條裏面規定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規定。其次就是無名氏行為能力,他是跟年齡有着密切關係的。其次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擁有一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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