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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撤銷死亡宣告的條件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撤銷死亡宣告的條件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一定年限的,其家屬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並不代表當事人就一定死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後,當事人又重新出現,這時候,當事人的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那《民法典》撤銷死亡宣告的條件是怎樣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撤銷死亡宣告的條件是怎樣的?

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要件有三項: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實。

(2)有本人及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範圍與宣告死亡申請人範圍相同,只是不受順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二、撤銷死亡宣告的的法律效力

死亡宣告撤銷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方面,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對溯及力做了限制。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一經撤消發生以下法律後果:

(1)在人身關係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關係自行恢復;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銷宣告的影響,即使再婚後離婚的,婚姻關係也不當然恢復;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收養的,收養關係仍然有效,不受撤銷宣告的影響。

(2)在財產關係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繼承、受遺贈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遺產者,均應返還;返還原則應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時,則免除原物返還義務,代之以適當補償。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關係人隱瞞真相惡意所致,屬於侵權行為,侵害人不僅要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孳息,還要負賠償責任。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係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5)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期間實施的事實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應有該當事人存活的事實,其次該撤銷死亡宣告應由本人或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提出,還應由法院判決撤銷。我們知道,在對自然人宣告死亡時,有可能其配偶會再婚,此時即便撤銷死亡宣告,再婚的效力也不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