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宣告死亡條件  

第二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二、民法宣告死亡的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離開其最後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滿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稱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稱為宣告死亡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

1、必須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實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正常情況下公民離開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備以上三種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利害關係人就可申請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須達到法定期限。

該期限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在正常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次日起,已經連續2年沒有音訊、生死未卜;因戰爭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已經連續2 年杳無音訊、生死未卜。

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後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與其自然死亡的後果基本相同。具體來説,該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終止,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繼承因宣告死亡而開始。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處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決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係依照下列方法處理:

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滅的人身關係,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當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當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相信通過上文的敍述,你一定對一些非正常死亡情況有所瞭解。社會上有些人妄想通過一些非正常情況達到一定的目的。《民法典》宣告死亡時間及死亡的確認都有着嚴格的界定。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是最好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