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宣告死亡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宣告死亡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適用順序】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係。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係。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4)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沒有民法總則宣告死亡順序之一説,只要是滿足條件,厲害關係人都可以申請宣告死亡。在法院宣告死亡之後,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但是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之後,並不會影響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實施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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