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婚姻中的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此看來,債務清償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為,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贍養義務的老人支付贍養費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房,婚後房屋由雙方共同居住且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會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如果該債務由雙方約定為個人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所負的債務,法院會將其認定為個人債務,應使用個人財產清償,對方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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