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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釋義】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如妻子的朋友贈送一筆錢資助孩子上學,而丈夫有酗酒惡習,如果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買酒,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時確定這筆現金只贈送給妻子,屬於妻子個人所有,丈夫就無權將其用來酗酒了。

二、其他只屬於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關於個人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適宜的,曾在司法實踐中發揮過重要的作用。這次修改,考慮到現在夫妻婚前財產越來越多,籠統地將上述規定作為法律規定會產生一些問題,並且從物權制度上也需進一步研究。因此,先是明確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離婚時,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但為了保護弱者特別是婦女的權益,《民法典》增加了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此外,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還規定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裏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不少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的國家將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如美國統一婚姻財產法第四節中規定,“對其人身傷害的賠償”為夫妻個人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範圍也將有所增加。

由於他人傷亡而分配到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此類財產,在夫妻離婚之時,是不能進行分割的。奇特諸如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的財產、由於身體損害等得到的補償金,也是屬於一方獨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