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解釋是怎樣的
一、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解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指的是債務人沒有按照判決履行債務的,需要在這個期間內支付相應的利息的。當然,這個加倍的部分債務的利息收取是到被執行人履行了債務,並且完全履行債務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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