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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有哪些?

一、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有哪些?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有哪些?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材料後認為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在尚未立案的情況下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後進一步審查發現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起訴條件,或具有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如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不屬於本院管轄等,裁定駁回起訴。

1、性質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即沒有起訴權,而駁回訴訟請求是原告喪失了實體權利,也就是無勝訴權;

2、適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主要適用的是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3、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適用;

4、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採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必須採用判決形式;

5、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訴,但上訴期限前者為10日,後者為15日;

6、案件受理費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訴訟費,已收取應全額退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訴訟費用由起訴方負擔。

二、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2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寫訴訟書中,沒有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比如説原被告雙方主體不合格,或者不清楚訴訟的具體請求,也沒有寫明這種情況就可能會被駁回,但是駁回起訴是法院在經歷了案件的審理之後,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所以最後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