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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的民事訴訟中,並不是所有的案件最終都會得到審理,有的時候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案件都會被駁回起訴。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之後被駁回起訴的,與還沒有受理案件被駁回起訴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同時,如果是不予立案等情況,也是和駁回起訴不同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的相關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

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羣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徵用補償費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從上文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等相關問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得知的是人民法院針對已經受理的案件進行駁回起訴的處理的幾種情形,這個時候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駁回起訴與拒絕立案申請是兩種概念,導致這兩種後果的原因也是不一樣的,實際中要仔細的分辨兩者的區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