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督促程序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督促程序,是指對於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可以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如下: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二、討債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有哪些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是:
1、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債務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基層人民法院。
2、債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申請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住所等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類別、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支付令申請書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
具體而言,關於勞動報酬的支付令申請書,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這裏“用人單位所在地”應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所在地,而非與註冊登記地不一致的實際經營、辦公所在地)。
申請支付令的過程實際上是催促程序的過程,申請支付令的手續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需要以書面的形式申請支付令,支付令的申請書需要向基層的人民法院提交,勞動報酬的支付令申請需要向用人單位的基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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