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終結的原因和解決方法是什麼?
一、督促程序終結的原因和解決方法是什麼?
督促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或某種特殊原因而結束督促程序的進行。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終結督促程序:
(一)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清償債務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間履行了債務,督促程序自然終結。
(二)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款和第217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無法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督促程序無法進行,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終結後,債權人起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銷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終結督促程序。
二、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支付令
可以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如下: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申請支付令條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終結督促程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督促程序主要是用的就是愛情,比較簡單的也就是一些關係,並不是特別複雜的債權債務服務方面的案件,對這類型的案件首先是可以由相關人員來申請支付,一定的,之後沒有人提出異議的話就可以進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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