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是什麼?
一、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是什麼?
督促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或某種特殊原因而結束督促程序的進行。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終結督促程序:
(一)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清償債務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間履行了債務,督促程序自然終結。
(二)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款和第192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無法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督促程序無法進行,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終結後,債權人起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終結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法定步驟、方法和制度,也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討回債務的最簡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於訴訟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快速、及時、方便、有效地處理一些單一的、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一方面減輕了人民法院的負擔,另一方面又方便了當事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督促程序有以下特點:
1、受案範圍特定;
2、非訟解決;
3、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解決,沒有上訴審;
4、法院受理結果以支付令或裁定書形式表現,不存在判決形式;
5、不組成合議庭;
6、只審查不審理;
7、只由債權人提出不需債務人蔘加;
8、只看債務人態度,不查債務人理由;
9、終結後仍可起訴。
二、討債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有哪些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是:
1、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債務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基層人民法院。
2、債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申請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住所等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類別、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支付令申請書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
在當代的社會督促程序,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之下都需要繼續履行下去,很有可能會導致督促程序就會終結,比如説在這個法定期限內,相關債務人已經履行了自身的債務,那麼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終結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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