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督促程序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督促程序適用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金錢是指貨幣,有價證券是指設立並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現實生活中,債的糾紛種類多、數量大,其中有許多屬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爭議。對於此類案件,債權人可不通過通常的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債權人取得執行根據,以簡便方式及時實現其債權。由於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但並不經過審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所以它應當屬於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點
督促程序與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程序相比較,主要有以下特點:
1.督促程序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債務人給付標的限於金錢和有價證券,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2.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它不解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爭議,它是依債權人申請而開始,請求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命令,不需經過法庭審理,而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在整個程序過程中,沒有雙方當事人對質,不存在對債權債務關係本身爭議。所以,它不同於一般的審判程序。如果債務人對債務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就不再適用督促程序,債權人應另行起訴,適用審判程序處理。
3.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快捷的處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時,無須開庭審理,只需審查債權人請求的內容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是否符合法定申請條件,即可決定是否簽發支付令。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只由審判員一人審理,並實行一審終審制,既減輕了人民法院工作負擔,又減輕了當事人訟累。
督促程度的適用範圍是僅限於債權債務的關係,並且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訴的程序,一種簡便並且快捷處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在適用督促程序的過程中不用開庭勝利只需要簽發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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