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終結情況是什麼?
一、督促程序的終結的情況是什麼?
督促程序的終結,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或某種特殊原因而結束督促程序的進行。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終結督促程序:
(一)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清償債務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間履行了債務,督促程序自然終結。
(二)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款和第217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對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三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督促程序無法進行,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終結後,債權人起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銷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終結督促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概念是什麼?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債權人履行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根據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爭議,而是債務人不自動履行義務,或者沒有能力清償債務。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訴訟程序來解決的話,會增加訴訟成本,有悖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的原則。
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適用督促程序進行處理,通過書面審查即可催促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履行債務又沒有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使債務糾紛方便快捷地得到解決。因此,督促程序對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法院辦案,提高訴訟效率,節約當事人實現債權的成本,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督促程序的要終結的話,要滿足以上所訴的四個條件之一,如果不滿足的話,就不會終結程序。瞭解清楚終結程序的條件對我們來講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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