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申請流程是什麼?
一、督促程序申請流程是什麼?
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沒有給付金錢等其他債務,只存在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簽訂了購銷鋼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乙交付了鋼材,乙未按期給付貨款,此時,甲對乙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可以申請法院發佈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貨款前,還未向乙發貨,此時他就不能申請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夠送達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都屬於不能送達,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事實是指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及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事實。對於提出的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申請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至於哪個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取決於爭議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例如,如果是因為合同關係請求給付金錢,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
二、督促程序是什麼意思?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法定步驟、方法和制度,也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討回債務的最簡便方法。督促程序不同於訴訟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其設立目的是為了快速、及時、方便、有效地處理一些單一的、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一方面減輕了人民法院的負擔,另一方面又方便了當事人行使自己的權利。督促程序分為申請、審理、提出異議和執行四個階段。督促程序是適用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這一規定,説明了督促程序適用的案件種類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內容的債權債務關係案件;債務人給付標的限於金錢和有價證券。金錢是指貨幣,即以票面標明的金額表現其價值的。在民事法律中是具有特殊作用的種類物。有價證券是設立並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有價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清償債權人的一切債務。督促程序是一種簡單、方便、快捷的處理案件程序,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時,不需要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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