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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2年是否合理

大家或多或少的都聽説過土地使用證,任何土地在獲得土地使用權之前都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但是土地使用證是有年限的,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過。也有的人會問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2年是否符合要求和規定。土地管理法對於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呢,感興趣的可以一起來看看。

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2年是否合理

一、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2年是否合理

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規定,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物權法已明確:住宅期滿後可以自動續期。

二、如何辦理土地使用證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三、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説,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説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根絕土地的性質不同,土地是最長使用年限也是不同的,住宅用地最長七十年,只要不超過最長的使用年限都是合理合法的。在規定的土地年限使用期限內使用土地都是可以的,但是也要按照土地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