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使用方法的流程分為幾個階段?
《民事訴訟法》規定,督促程序分為申請、審理、提出異議和執行四個階段。
1.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沒有給付金錢等其他債務,只存在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簽訂了購銷鋼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乙交付了鋼材,乙未按期給付貨款,此時,甲對乙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可以申請法院發佈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貨款前,還未向乙發貨,此時他就不能申請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夠送達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都屬於不能送達,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事實是指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及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事實。對於提出的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申請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至於哪個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取決於爭議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例如,如果是因為合同關係請求給付金錢,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
2.審理。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為迅速解決債務爭議,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及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申請不成立包括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及債權債務不合法等。
3.異議的提出。人民法院發佈支付令前僅審查了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接觸被申請人,沒有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答辯,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這時,申請人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就該事項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按普通程序審理。
4.執行。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後,如果認為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沒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督促程序的使有是需要由債權人先提出請求,再者就是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法院在各個不同的階段所提出的要求就會不一樣,其目的性就是為了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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