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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共同訴訟駁回起訴是否合法?

一、非必要共同訴訟駁回起訴是否合法?

非必要共同訴訟駁回起訴是否合法?

非必要共同訴訟駁回起訴是不合法的,因為對於這類型的案件應當是受理。非必要的共同訴訟又稱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可合併審理的訴訟。這裏所説的,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同類或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同類。例如,某税務機關以偷税為由,對甲、乙、丙三人分別作出處罰,對三人的處罰是彼此獨立的,但事實和理由是同類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別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分開審理,也可以合併審理,人民法院有決定是否合併審理的權力,如果合併審理,分別裁判,即構成“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是在既不影響對原告一方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又不影響對被告一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有效審查的雙重前提下,為便於人民法院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而規定的。這一規定在簡化訴訟程序的同時,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對數個有聯繫的訴訟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訴訟是包括有必要訴訟,還有就是非必要訴訟,對於非必要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來審查,看是否需要對此合併審理,但不管怎麼樣肯定是不能夠以這個理由裁定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