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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確被告駁回起訴是否中斷訴訟時效?

一、無明確被告駁回起訴是否中斷訴訟時效?

無明確被告駁回起訴是否中斷訴訟時效?

如果起訴不符合第一項條件,説明原告不是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換言之,真正的權利人並未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因此當事人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但如因告錯了人,則另當別論,很可能經釋明後變更當事人或者訴由,此時時效應當中斷,儘管可能會存在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根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人民法院報》2008年11月18日刊登的《錯列被告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一文認為“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自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即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而不是送達給相對人之時。因為提起訴訟即表明權利人在積極行使權利,訴訟時效理應中斷”、“原告第一次起訴雖然錯列了被告,但仍是積極行使權利的表現,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故對原告的請求應予支持”。該文中所得出結論是正確的,但表述不是太妥當。因為,既然起訴引起時效中斷,符合司法解釋規定,那麼,就沒有其他事由不引起中斷。雖然可能是告錯了被告,但法院首先應當行使釋明權,要求原告變更當事人,將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列為被告,而不是簡單的在調解不成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是判決後,原告還要另行起訴,豈不是給原告帶來很大的訴訟上的負擔?遇到類似情況,應當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應當釋明讓原告變更當事人,作出本案的處置當事人實體權益的判決。

二、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為了更好的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在發生侵權行為後,當事人是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的,那麼國家也是規定了案件具體一定的訴訟時效,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促進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這期間發生了一定的事由後也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