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否中止訴訟時效?
一、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否中止訴訟時效?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其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審查過後,認為權利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就説明該項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訴訟方式不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爭議。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三、法院駁回起訴的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如果法院駁回起訴,那麼應該從駁回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一般來説,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的,只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權利確實存在的,一般法院都會予以支持,而在權利人起訴後,訴訟時效就會中斷,在法院審理完畢,做出判決之後,訴訟時效期間才會開始計算,但是是從頭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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