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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哪些可以處死刑?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哪些可以處死刑?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哪些可以處死刑?

主要就是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和在生產銷售食品當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質,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客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客觀方面最顯著的特徵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所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就是指行為人故意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形。由於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不同,刑法對行為人所構成的具體的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觀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認定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必須具體分析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並以此來確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觀上所要求的構成要件,從而科學而又準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就是利用不合法的商品而售給其它的公民,致使公民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如果致人死亡的話,那麼一般就會直接被死刑,其它的情形就會根據受害者的傷害情況來進行判決,所以,不管是商品還是藥品都是屬於國家要重點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