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產品定義是怎樣的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產品定義
“偽劣商品”,直接決定着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它是研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基礎。“偽劣商品”中的商品,是指具有相對固定內涵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商品。首先,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商品不完全等同於產品。產品是勞動所創造的物質成果,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產品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只有當產品用於交換目的並且進入流通領域才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商品。如果生產某種產品只是為了滿足生產者的自身需要,則不能稱其為商品。其次,“偽劣商品”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制。1993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73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建設工程和軍工產品。因此,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對象的商品。也就拔除了房屋、橋樑,地下礦藏、野生植物和國防軍工產品;而是指可以流通的工業、農業、日常生活等動產,以及軍轉品產品、可流通的高科技產品等等。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產品兩種涵義
偽劣商品有廣義、狹義兩種涵義,所謂廣義的偽劣商品,是指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質量、性能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或冒用、偽造廠名、廠址、質量認證標誌;或失去了使用價值的物品。其特徵是:一是偽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責任既可能是刑事的,可能是民事、經濟、行政的。狹義的偽劣商品是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對象的偽劣商品,即指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質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價值。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9、50、52條的規定,狹義的偽劣商品主要包括:
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
不合格的產品。
失效、變質的產品。
偽劣商品的界定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產品與假冒商品
所謂假冒,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號的手法,生產、銷售其產品,坑害用户或消費者的行為。因此,從廣義上看,假冒產品的內容與名稱不相符。也屬於偽劣產品的一種。但從狹義的角度,偽劣商品主要是指質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使用價值,與假冒產品又有區別。如假冒產地、廠名、廠址或質量認證標誌的商品只屬於假冒商品而不屬於偽劣商品。而偽劣商品有時也假冒其他名牌產品進行銷售,則此時它既是假冒商品又是偽劣商品。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偽劣產品與正品
正品是指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可分為優等品、一等口等等級。根據商品的分類,正品不屬於偽劣產品。相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次品,有明顯的外觀疵病或影響使用價值的次品以及不符合技術標準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廢品等,都屬於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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