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未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未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1、銷售偽劣商品罪未遂的量刑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鑫;
4、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四、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一般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欺騙手段;而詐騙罪常常亦以冒充銷售產品的工商活動來實現。兩者往往極易混淆。但兩者有着本質的不同:
(一)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場管理的正常活動及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財產安全等權利;而詐騙罪則是對財產的所有權造成侵害。
(二)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一般表現為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但也可以是出於其他非法目的,如為了不正當競爭,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冒充為他人生產的產品,毀壞他人名譽,以使自己處於有利的地位等;而後者則只能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
詐騙罪是完全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而本罪則是在經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等市場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等工商活動中使用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帶有欺詐性質的手段進行非法的經營活動。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就是利用不合格的商品去售出給其它的公民,這種行為是很容易造成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但如果在犯罪的過程中形成了未遂的表現,那麼執法人員在處罰的時候也會相應的減輕當事人的刑法,但同樣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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