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一樣的嗎?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一樣的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不一樣的,兩者在以下方面都存在差異:
(一)立案標準不同
1、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劣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2、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犯罪對象不同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
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4、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
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和假藥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假藥、劣藥雖然都可能hi導致公民的身體健康權益受到損害,但是二者的損害程度是不一樣的,但從概念上看,假藥、劣藥也並不屬於同一種藥,這也是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區別的其中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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