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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從四個方面來看: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必須具有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關於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規則等。
(三)主體方面
個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主要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