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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危險犯是怎麼處罰的?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危險犯是怎麼處罰的?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危險犯是怎麼處罰的?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危險犯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劃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製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製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涉及到犯罪分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是可以認定其犯罪行為屬於危險犯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為對犯罪事實進行界定,具體情況由法院判決處理。